普通話前身是古代北方官員的官話,因為北京做過多朝首都,官話也就更接近北京話,今天南京方言不像其他蘇南地區(qū),也因為南京做過多朝首都,有點接近官話。 “普通話”一詞,是朱文熊于1906年首次提出的,后來瞿秋白等也曾提出“普通話”的說法,并與茅盾就普通話的實際所指展開爭論。經“五四”以來的白話文運動、大眾語運動和國語運動,北京語音的地位得到確立并鞏固下來。
新中國成立后,1955年舉行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上,張奚若在大會主題報告中說明:漢民族共同語早已存在,現(xiàn)在定名為普通話,需進一步規(guī)范,確定標準。“這種事實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民族共同語是什么呢?這就是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
為簡便起見,這種民族共同語也可以就叫普通話。” 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中,對普通話的含義作了增補和完善,正式確定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xiàn)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guī)范”。“普通話”一詞開始以明確的內涵被廣泛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