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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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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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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人發(fā)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yè)務范圍:為成員提供 農業(yè)生產資料購買, 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 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xù)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yè)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yè)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shù)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yè)。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yè)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加入手續(xù),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shù)的80%以上)。

  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guī)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yè)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shù)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shù),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lián)p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規(guī)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xù),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出手續(xù)。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guī)定職責的,監(jiān)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過半數(shù)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shù)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shù),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zhí)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xié)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jiān)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xié)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jiān)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jiān)事會由_________名監(jiān)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半數(shù)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jiān)事。

  監(jiān)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fā)現(xiàn)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fā)生業(yè)務交易時的業(yè)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jiān)事會會議由監(jiān)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jiān)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同意方能生效。監(jiān)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xiàn)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jiān)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lián)p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qū)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jiān)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xiàn)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fā)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yè)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yè)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xiàn)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fā)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lián)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jiān)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yè)所發(fā)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jiān)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yè)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yè)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jiān)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jiān)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jiān)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tǒng)計報表。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xù)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shù)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xù)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xù)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guī)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shù)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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