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庫管理制度(4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庫管理制度(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保險庫管理制度(4篇)1
企業(yè)(公司)保險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凡屬本企業(yè)的有價證券、權狀、執(zhí)照、合同、營業(yè)資金、支票、機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統(tǒng)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險庫中。
第二條總經理得指派專人負責經管保險庫。
第三條經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庫鑰匙,并嚴守密碼,離職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損失,將依情節(jié)輕重懲處或依法究辦。
第四條經管人應備簽收簿,凡入庫保存的證件均需簽收;出庫、借出或移交時,亦應由接收人簽收,以明權責。
第五條經管人應將入庫證件分公司或分類歸檔,并將公司、資料名稱、數量、移交日期等記入“檔案明細表”(附件3.9.7),以利查詢。
第六條簽收簿及檔案明細表應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丟棄或銷毀。
第七條保險庫內物品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第八條零星物件應裝袋或裝訂,以免零亂。
第九條盤點方式如下:
一)經管人得于盤點前將資料、清單備妥。
二)關系企業(yè)用保險庫(編號1):每年由總管理處人員盤點一次。
三)各公司財務部保險庫(編號2):每年由總經理室人員盤點一次。
四)總經理應不定期指派人員進行抽點。
五)盤點人應于五日內,將盤點報告呈報上級核閱。
第十條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保險庫管理制度(4篇)2
第一條凡屬本企業(yè)的有價證券、權狀、執(zhí)照、合同、營業(yè)資金、支票、機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統(tǒng)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險庫中。
第二條總經理得指派專人負責經管保險庫。
第三條經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庫鑰匙,并嚴守密碼,離職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損失,將依情節(jié)輕重懲處或依法究辦。
第四條經管人應備簽收簿,凡入庫保存的證件均需簽收;出庫、借出或移交時,亦應由接收人簽收,以明權責。
第五條經管人應將入庫證件分公司或分類歸檔,并將公司、資料名稱、數量、移交日期等記入'檔案明細表'(附件3.9.7),以利查詢。
第六條簽收簿及檔案明細表應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丟棄或銷毀。
第七條保險庫內物品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第八條零星物件應裝袋或裝訂,以免零亂。
第九條盤點方式如下:
(一)經管人得于盤點前將資料、清單備妥。
(二)關系企業(yè)用保險庫(編號1):每年由總管理處人員盤點一次。
(三)各公司財務部保險庫(編號2):每年由總經理室人員盤點一次。
(四)總經理應不定期指派人員進行抽點。
(五)盤點人應于五日內,將盤點報告呈報上級核閱。
第十條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保險庫管理制度(4篇)3
第一條凡屬本企業(yè)的'有價證券、權狀、執(zhí)照、合同、營業(yè)資金、支票、機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統(tǒng)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險庫中。
第二條總經理得指派專人負責經管保險庫。
第三條經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庫鑰匙,并嚴守密碼,離職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損失,將依情節(jié)輕重懲處或依法究辦。
第四條經管人應備簽收簿,凡入庫保存的證件均需簽收;出庫、借出或移交時,亦應由接收人簽收,以明權責。
第五條經管人應將入庫證件分公司或分類歸檔,并將公司、資料名稱、數量、移交日期等記入'檔案明細表'(附件3.9.7),以利查詢。
第六條簽收簿及檔案明細表應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丟棄或銷毀。
第七條保險庫內物品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第八條零星物件應裝袋或裝訂,以免零亂。
第九條盤點方式如下:
(一)經管人得于盤點前將資料、清單備妥。
(二)關系企業(yè)用保險庫(編號1):每年由總管理處人員盤點一次。
(三)各公司財務部保險庫(編號2):每年由總經理室人員盤點一次。
(四)總經理應不定期指派人員進行抽點。
(五)盤點人應于五日內,將盤點報告呈報上級核閱。
第十條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保險庫管理制度(4篇)4
不少單位為了保證財產安全,都會設有一個保險庫。那么,如何做好保險庫安全管理工作呢請閱讀以下這篇保險庫管理辦法,希望各位從中受到啟發(fā)。
第一條凡屬本企業(yè)的有價證券、權狀、執(zhí)照、合同、營業(yè)資金、支票、機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統(tǒng)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險庫中。
第二條總經理得指派專人負責經管保險庫,行政管理人員監(jiān)督。
第三條經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庫鑰匙,并嚴守密碼,離職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損失,將依情節(jié)輕重懲處或依法究辦。
第四條經管人應備簽收簿,凡入庫保存的證件均需簽收;出庫、借出或移交時,亦應由接收人簽收,以明權責。
第五條經管人應將入庫證件分公司或分類歸檔,并將公司、資料名稱、數量、移交日期等記入,以利查詢。
第六條簽收簿及檔案明細表應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丟棄或銷毀。
第七條保險庫內物品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第八條零星物件應裝袋或裝訂,以免零亂。
第九條盤點方式如下:
(一)企業(yè)安全管理人員得于盤點前將資料、清單備妥。
(二)關系企業(yè)用保險庫(編號1):每年由總管理處人員盤點一次。
(三)各公司財務部保險庫(編號2):每年由總經理室人員盤點一次。
(四)總經理應不定期指派人員進行抽點。
(五)盤點人應于五日內,將盤點報告呈報上級核閱。
第十條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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