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焊機領用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guī)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焊機領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持有電、氣焊操作特殊工種證的人員方可使用電、氣焊設備。
第二條各隊組需要井下電、氣焊(割)作業(yè)時,嚴格按“一焊一審批、一焊一措施、電、氣焊設備一審批一入井“的原則執(zhí)行。
第二章電、氣焊設備的領用
第三條電、氣焊設備由各隊組自行保管,由各隊組派專人進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條電、氣焊設備領用由各隊組車間管理人員根據電風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記錄登記發(fā)放。
第三章電、氣焊設備的保管
第五條電、氣焊設備使用隊組的責任人是電、氣焊設備的監(jiān)督管理者,由各隊組指定人員負責,其主要職責有:
(一)對電、氣焊設備妥善保管,禁止損壞,丟失電、氣焊設備。
(二)定期對電、氣焊設備進行檢查,確保電、氣焊設備完好。
(三)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定,正確使用電、氣焊設備。
(四)不得讓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員使用電、氣焊設備。
第六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隊組要建立本單位各類電、氣焊設備清冊、臺帳。
第四章電、氣焊設備運輸
第七條井口安全員為風電焊設備、設施入井的檢查人員,必須執(zhí)行“電、氣焊(割)設備、設施入井審批手續(xù)”經機電辦、安全辦、生產指揮中心審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經井口安全員檢查設備、設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號工及擁罐工憑審批條方可入井,禁止信號工、擁罐工無審批條將“風、電焊設備設施”入井,一經發(fā)現(xiàn)對信號工、擁罐工進行罰款100元處罰。
第八條電、氣焊(割)設備、設施在入井前要保證氧氣瓶、乙炔瓶防護裝置(安全帽、防振圈)齊全,裝卸過程中必須清裝清卸,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地下滾動,裝入礦車時必須保證分車裝運,兩側要有防護,防止與礦車箱體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員進行檢查,有一項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條電、氣焊設備通過人力或橋吊裝入礦車中,通過副井罐籠入井,井下使用電機車進行運輸,運輸?shù)綗o軌道地點時,由專人抬扛到使用地點。
第十條運輸過程中不得對電、氣焊設備進行野蠻裝運,造成電、氣焊設備損壞。
第五章電、氣焊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必須遵守《井下電、氣焊管理規(guī)定》要求,嚴格執(zhí)行《井下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使用電焊機安全技術措施
(一)電焊機電源線的拆、裝應由電鉗工進行。
(二)使用電焊機前,必須檢查外殼接地情況,接地線應有良好的導電性能,接地線應用螺絲上緊,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
(三)使用電焊機前,應檢查并確認一、二次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氣焊設備的`銘牌規(guī)定。接線柱應有墊圈,接線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齊全,無松動或損壞。
(四)電焊機二次接地線應直接接在焊件上。嚴禁將電纜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屬構件等作為電、氣焊設備二次接地線。
(五)起動電焊機時,焊鉗和焊件不可接觸,以防短路。調節(jié)電流或變更極性接法時,應在空載情況下進行。接通電源后,嚴禁接觸一次線路的帶電部分。
(六)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
第十三條使用氧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一)乙炔發(fā)生器及其連接部分不得漏氣,橡膠軟管不應有鼓包、裂縫或漏氣,如有漏氣現(xiàn)象,應將其損壞部分切掉,用雙面接頭管,并用夾子或金屬綁線扎緊。
(二)氧氣瓶、乙炔瓶不許碰撞,并嚴禁放在靠近熱源的地方。氧氣瓶和乙炔瓶距離不得少于7米,氧氣和乙炔距焊接點進風側10米以外。
(三)焊槍連接處必須嚴密,嘴子如有堵塞,應用專用工具進行處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過熱堵塞而發(fā)生鳴爆時,應快速先將乙炔氣門關閉,再關閉氧氣,然后放在冷卻水中冷卻。
(五)焊槍和割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門,再開乙炔氣門,立即點火,然后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相反,先關乙炔門,后關氧氣門,以免回火。
(六)點燃焊咀和割咀時,不準觸碰熱金屬,也不得將其放在熱的工件上。
第十四條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帶電的設備,必須先檢查電源已斷開。
第十五條在狹小或潮濕地點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墊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jiān)護人。
第十六條電焊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穿好勞動防護用品,在金屬工件上焊接時,必須穿好絕緣鞋或帶絕緣手套。
第十七條在高處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作業(yè)點周圍和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jiān)護。
第十八條電、氣焊設備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及時將風電焊設備、設施升井,井下嚴禁存放風電焊設備及工具,一經發(fā)現(xiàn)對責任隊組罰款5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于20xx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為機電供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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