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干部帶薪年休假
機關干部帶薪年休假
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人事部為了規(guī)范機關、事業(yè)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而制定的帶薪年休假辦法。
各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人事部令第9號),規(guī)范機關、事業(yè)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切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把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心和愛護真正落到實處,現(xiàn)就進一步貫徹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年休假)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
各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確保日常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本著關心和愛護職工,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原則,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及早制定年休假計劃,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強年休假管理
各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并將本單位今年年休假計劃于7月20日前報人事勞動局工資福利科,人事勞動部門將組織人員對各單位年休假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年休假制度貫徹實施。以后每年3月底各單位要將本單位上年度年休假執(zhí)行情況和當年年休假計劃上報市人事勞動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
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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