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居住證制度細則
天津居住證制度細則
動人口大省浙江決定開展居住證制度改革試點,以合法穩(wěn)定住所和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為基本條件,有序發(fā)放居住證,并探索建立積分管理制度,積分與基本公共服務掛鉤。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guī)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嘉興市、杭州市濱江區(qū)、寧波市北侖區(qū)、永康市、舟山市普陀區(qū)和溫嶺市暫停施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涉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的申領條件。
浙江省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面臨人口規(guī)模調控、人口結構優(yōu)化等新的挑戰(zhàn)和要求。
浙江省政府指出,試點地區(qū)將探索建立積分管理制度。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進行積分管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對應享受更好公共服務待遇。
其中,“浙江省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文化程度、職稱或技術等級、居住年限、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遵紀守法、表彰獎勵等內容。試點地區(qū)可根據本地實際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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